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124行审24号

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124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庐江县庐城丝绸路政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740894839R。法定代表人王本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慧,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城管执罚决字[2018]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4日在日常巡逻时发现,张慧在庐城镇越城路西侧,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违法占用城市道路面积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之规定,决定对张慧作出责令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已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送达。张慧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履行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生效后,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1月14日催告张慧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张慧仍未履行。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2、调查报告;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责令改正通知书;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8、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张慧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履行程序等方面的事实。

本院认为,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庐城管执罚决字[2018]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玲

审判员 张金叶

审判员 汪幸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丽丽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