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8民初7429号
原告:苏州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亿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中盛艾美广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亿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证据尚未搜集齐全,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德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