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06民初285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商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42197389。
负责人:桂斌,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弦,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其志,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被告童其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黄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