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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21执1015号

闫喜娟申请执行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喜娟;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52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闫喜娟,女,44岁。

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凯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东城北街药材楼****。

负责人:宋成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闫喜娟与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卷进行了查控,并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卡、房产、现有车辆予以冻结、查封及抵偿,但所执行财产不能偿还申请人要求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全部受偿。故我院继续实施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及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冬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