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52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闫喜娟,女,44岁。
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凯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东城北街药材楼****。
负责人:宋成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闫喜娟与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卷进行了查控,并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卡、房产、现有车辆予以冻结、查封及抵偿,但所执行财产不能偿还申请人要求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全部受偿。故我院继续实施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及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冬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