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8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7年9月2日出生,住东莞市。
被执行人:彭日金,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彭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281执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来光志 来自:
张伟与彭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8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7年9月2日出生,住东莞市。
被执行人:彭日金,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彭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281执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来光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