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06民初5799号
原告: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3301943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A7地块(振发路)。
法定代表人:吴炳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元,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8261550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A8102。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1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26元,由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