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东,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吴帅,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亚东与被执行人吴帅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振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