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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91执1489号

刘亚东、吴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6-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亚东;吴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东,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吴帅,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亚东与被执行人吴帅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振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