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81执1741号
被执行人:艾尔肯·阿吾提,男,1992年09月04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艾尔肯·阿吾提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7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桐城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以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立平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媛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