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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1124民初1453号

严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4民初1453号

原告:严某,汉族,临县人。

被告:李某,汉族,临县人。 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广明

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

人民陪审员 李艳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