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4民初1453号
原告:严某,汉族,临县人。
被告:李某,汉族,临县人。 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广明
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
人民陪审员 李艳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