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114执2794号

周淑英、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徐增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9-01-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淑英;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徐增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执2794号 申请执行人周淑英,女,汉族,1958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北街一巷**工行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60478608D。 法定代表人徐增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淑英与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淑英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国际广场楼盘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尚未完成,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证的条件;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变现暂不能执行,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徐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