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81执恢831号
申请执行人:赵香玉,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市政小区**楼。
被执行人:康爱霞,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人民小区。
被执行人:张利明,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香玉与康爱霞、张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61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时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881执恢83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扬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