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02执2365号 陈鹏,男 白红兵,男 关于陈鹏与白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0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红兵偿还申请人白红兵借款本金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 2.本院自2018年6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红兵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白红兵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已被本案冻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网上银行也没有存款。 3.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了解得知,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白红兵的下落。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白红兵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红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