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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02执1353号

李树波申请林德忠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树波;林德忠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202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波,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林德忠,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李树波与被执行人林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1202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3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林德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兆学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范忠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文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