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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722执735号

敖丽与苏娜日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敖丽;苏娜日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72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敖丽,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苏娜日斯,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2018年8月7日本院受理了孟宝福申请执行苏娜日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娜日斯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经予以冻结。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娜日斯的土地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苏娜日斯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现场走访,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敖丽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冬学

审判员  张大祺

审判员  王立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