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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02刑初367号

黎德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0-24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黎德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琼9002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德才,男,1974年8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琼海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抓获,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8〕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德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庞启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德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德才使用手机微信(微信号:×××,昵称:“必哒哥”)作为联系工具,先后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22日2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昵称:“麻麻”)联系黎德才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毒资500元给黎德才。随后,黎德才在琼海市××镇口处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 2.2018年7月24日凌晨0时23分,吸毒人员王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黎德才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500元给黎德才。随后,黎德才在琼海市××镇口处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 3.2018年7月25日14时22分,吸毒人员王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黎德才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200元给黎德才,并表示余下300元第二天支付。随后,黎德才在琼海市××镇口处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次日11时19分,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300元给黎德才。 4.2018年8月8日20时19分,吸毒人员王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黎德才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500元给黎德才。随后,黎德才在琼海市××镇口处准备与王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黎德才身上查扣到用于贩毒联系的黑色OPPO牌手机1部(随案移送)及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称重,净重0.29克)。经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1小包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德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毒品(相片)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办案说明、检定证书、产品合格证、随案移送清单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黎德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德才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及0.2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黎德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德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查扣在案的毒品属于违禁品,OPPO牌手机1部系用于贩毒的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黎德才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黎德才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在被刑事拘留前实际羁押1日,应折抵刑期1日。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涉毒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德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由琼海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扣押的黑色OPP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黎德才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文端

人民陪审员  纪子燕

人民陪审员  卢裕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覃茂圣

书 记 员  曹宴维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