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03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李丽芝,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隆林汽车总站员工,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运雄,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芝与被执行人王运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于2018年1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
一、王运雄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李丽芝赔偿款5000元;
二、尚欠139319.76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由王运雄每月偿还3000元;
三、执行费2042.4元由王运雄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属于长期履行义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031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艺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赓
书记员姚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