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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03执434号之一

西塞山区明天百货商行、黄石莹春连锁经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塞山区明天百货商行;黄石莹春连锁经营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203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塞山区明天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110。经营者:罗国珍,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9-49,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1********。被执行人黄石莹春连锁经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新建二村**。法定代表人王春兰,公司总经理。关于西塞山区明天百货商行申请执行黄石莹春连锁经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3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有房屋已轮候查封,网络查控两次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情况调查表,告知笔录,房产查询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处置,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203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