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中顶,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代廷秀,女,汉族,1965年6月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程珊珊,女,汉族,1995年8月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任某,女,汉族,2017年1月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卓世宽,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负责人:娄作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中顶四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世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7)黔0322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世宽应支付申请人任中顶四人68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世宽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卓世宽已实施司法拘留15日,对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世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和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经面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佳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