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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民特31号

李峥、万瑞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李峥;万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2民特31号

申请人:李峥,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

申请人:万瑞霞,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代理人:万俊辉(系被申请人万瑞霞的弟弟),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李峥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万瑞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峥称,申请人李峥与被申请人万瑞霞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曾做过脑部手术,现因脑部问题意识不清、失忆,现由李峥常年照顾、护理。为更好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代理人万俊辉称,同意由李峥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李峥与被申请人万瑞霞系母女关系。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郑弘司鉴所[2018]司鉴字第404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申请人李峥、代理人万俊辉均同意由李峥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郑弘司鉴所[2018]司鉴字第404号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同意由李峥担任监护人,从有利于照顾被申请人的日常起居和保护其利益考虑,本院指定李峥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万瑞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峥为万瑞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