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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91执695号

赵立岩、张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立岩;张明军;王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赵立岩,女,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明军,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王振海,男,汉族,1961年3月2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立案执行赵立岩与张明军、王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9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明军、王振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明军、王振海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