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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5执恢1667号

王凤利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会兰;王凤利;邢艳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5执恢1667号

申请执行人:张会兰,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王凤利,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邢艳青,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张会兰与王凤利、邢艳青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终字第0576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会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凤利、邢艳青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二十九万三千二百二十四元整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7月7日恢复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凤利、邢艳青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已将该笔案款共计二万四千八百九十三元零九分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会兰。现申请执行人张会兰与被执行人邢艳青达成和解,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张会兰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解冻邢艳青的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京0105执恢1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文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