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22民初442号
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八灶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朱琼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瑟荣,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汉,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黎 瑞 英
书 记 员 莫丽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