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881执3812号申请执行人郭凤娥与被执行人赵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81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军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凤娥向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赵军向申请执行人郭凤娥给付2016年生活费5000元以及2017年生活费5000元;二、由被执行人赵军负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军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郭凤娥给付1万元生活费,同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50元。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赵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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