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02民初8022号
原告:利辛县乾靳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复兴路北侧利阚路西侧面粉厂北0101、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N12A8X(1-1)。
法定代表人:吕从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金色名城(**)**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RJLCA4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治,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勇,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原告利辛县乾靳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乾靳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乾靳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乾靳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辛县乾靳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