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恢1715号
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启余、刘跃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朱孔瑷,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刘英,女,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士宁,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张光龙,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李泽清,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孔瑷、刘英、刘士宁、张光龙、李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孔瑷、刘英、刘士宁、张光龙、李泽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欠款50000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9月13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9月13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12月6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线索。5、2018年10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通知上述情况,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该案件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利诗
审判员 冯 晔
审判员 李运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