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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3民初7208号

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燕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03民初7208号

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魏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辰,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圣瓦伦丁庄园。

法定代表人:胡顺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575、577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胡顺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燕婷,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胡燕婷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起诉时向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顺兴、胡燕婷主张权利,因胡顺兴死亡,原告申请撤回对胡顺兴的起诉。本院依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辰、孙龙,三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燕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李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当金800000元;2、判令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的综合服务费1666.7元;3、判令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判令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0元;5、判令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顺兴、胡燕婷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1-4项的债务总额为基数,按照日0.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原告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其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顺兴、胡燕婷对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青荣典贷字2017年第0701号《典当合同》及编号为青荣典质字2017年第0701号《质押合同》,约定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2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为典当标的向原告申请当金80万元,《典当合同》及《质押合同》对典当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顺兴、胡燕婷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顺兴、胡燕婷作为保证人为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担保范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2018年7月1日,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续当期限届满,5日内未申请赎当、续当,现已经形成绝当。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当金、违约金等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因胡顺兴已经死亡,申请撤回对胡顺兴的起诉,原告并申请撤回原告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其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一、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被答辩人信达荣昌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当票》,被答辩人每月应支付的综合服务费为人民币10000元,首期综合服务费被答辩人在发放当金时已提前扣收,剩余11个月综合服务费被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

二、被答辩人实际发放的当金数额为79万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应当偿还的当金数额应为79万元,而不是被答辩人主张的80万元;其次,违约金计算的基数应按实际发放的当金数额79万元计算,而不应当以约定的当金数额80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范围,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四、被答辩人要求保证人另行向其支付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本案中被答辩人损失实际上就是利息损失,被答辩人向典当人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足够弥补被答辩人的损失,若还要求保证人另行向其支付违约金不仅违反了《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其次,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该从属性决定了保证人的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被答辩人要求保证人承担的单独违约责任却超越了主债务的范围,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而且保证人就该单独违约责任不能向典当人追偿,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保证责任的性质,对保证人显失公平,故被答辩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单独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支出并未实际发生,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律师费损失,故对被答辩人律师费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青荣典贷字2017年第0701号《典当合同》、青荣典质字2017年第0701号《质押合同》、青荣典保字2017年第0701-1号《保证合同》、青荣典保字2017年第0701-2号《保证合同》、青荣典保字2017年第0701-3号《保证合同》、《付款确认书》、《当票》、《续当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相关特性,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6日,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编号青荣典贷字2017年第0701号《典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当金8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典当实际期限以《当票》和《续当凭证》为准;典当综合服务费按月12.5‰计算,当期不足5日按5日计算;典当到期后,甲方在5日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绝当次日起,按照当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一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直至乙方实现全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违约,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主张权利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鉴定、评估、拍卖、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017年7月6日,胡顺兴(丙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丙方自愿为甲方、乙方签订的编号青荣典贷字2017年第0701号《典当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如乙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甲方有权放弃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直接向丙方追偿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0日内清偿上述款项;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典当借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综合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典当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丙方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甲方有权按保证总额的0.3%/天向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2017年7月6日,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丙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丙方自愿为甲方、乙方签订的编号青荣典贷字2017年第0701号《典当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如乙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甲方有权放弃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直接向丙方追偿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0日内清偿上述款项;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典当借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综合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典当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丙方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甲方有权按保证总额的0.3%/天向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2017年7月6日,被告胡燕婷(丙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丙方自愿为甲方、乙方签订的编号青荣典贷字2017年第0701号《典当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如乙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甲方有权放弃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直接向丙方追偿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0日内清偿上述款项;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典当借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综合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典当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丙方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甲方有权按保证总额的0.3%/天向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2017年7月6日,原告将典当款项80万元(实际转账79万元,扣除费用1万元)转入胡顺兴银行账户,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付款确认书、签署《当票》。之后经多次续当,续当期限至2018年7月1日,典当到期后5日内胡顺兴未申请赎当、续当,至2018年7月6日本案借款形成绝当。另查明,胡顺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7月死亡。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一份、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典当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当金,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已届满,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当金本金并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但原告的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的主张,超出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8年7月7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已经实际发生,收费标准未超出律师收费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债务总额为基数,按照日0.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本金80万元;

二、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以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当金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当金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

三、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

四、被告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17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胡燕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凤媛

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

人民陪审员  吉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月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