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02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波,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陈兴财,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赵文波与陈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兴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兴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兴财至今拒不履行。 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兴财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兴财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58148元债权未实现,本案执行费772.22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国
审 判 员 钟 梅
代理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