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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21执1679号

汪顺利、常先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顺利;常先进;汪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21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汪顺利,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被执行人常先进,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被执行人汪丽,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汪顺利与被执行人常先进、汪丽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魏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上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孟明轩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