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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7执3205号

李传华与万延月、戴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传华;万延月;戴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3205号

申请执行人:李传华,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万延月,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戴振,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李传华与被执行人万延月、戴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执行款项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至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来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