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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21执852号之四

吕刚申请执行赵立刚、周艳玲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艳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521执852号之四被执行人周艳玲,女,36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艳玲在中国建设银行623094323001036375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93.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艳玲在中国建设银行623094323001036375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5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