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521执852号之四被执行人周艳玲,女,36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艳玲在中国建设银行623094323001036375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93.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艳玲在中国建设银行623094323001036375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5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