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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23执829号

隋晓英、张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隋晓英;张丽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22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隋晓英,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张丽丽,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执行隋晓英与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贺

审判员 张天力

审判员 李景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