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祁冬梅。
被执行人:桑喜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冬梅与被执行人桑喜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0604民初43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轮候冻结桑喜军在工商银行卡号为62172309050********的工资卡;解除对桑喜军除工资卡以外的其他冻结。”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604执27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樊忠江
审判员 张欣乐
审判员 苏群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耿济
书记员张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