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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02执988号之一

曾庆军、覃应、李彩燕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曾庆军;覃应;李彩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庆军,男,1967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覃应,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李彩燕,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曾庆军申请执行覃应、李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8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彩燕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彩燕在中国银行广州云景支行70×××8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242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彩燕在中国银行广州云景支行70×××8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242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