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庆军,男,1967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覃应,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李彩燕,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曾庆军申请执行覃应、李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8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彩燕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彩燕在中国银行广州云景支行70×××8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242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彩燕在中国银行广州云景支行70×××8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242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