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瑜,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庄健英,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瑜与被执行人庄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庄健英纳入失信人名单;变现被执行人庄健英名下的店面及房屋,申请执行人张瑜分配得到193934.8元。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屋、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增忠
审判员 何光武
审判员 林善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永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