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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初3107号

唐官府与义乌市永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赵素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唐官府;义乌市永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赵素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07号

原告:唐官府,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朱丽敏,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永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前上周村一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赵素君。

被告:赵素君,女,汉族,1980年1月27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一区85幢一号201室。 原告唐官府诉被告义乌市永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赵素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唐官府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永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赵素君赔偿原告唐官府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唐官府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官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官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官府负担。

审 判 长  黄斯蓓

审 判 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潘美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