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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7执2725号

张庆与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苏0707执2725号 本院在执行张庆与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04220.9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