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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民初4591号

赵慧与程朋、牛璐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慧;程朋;牛璐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4591号

原告:赵慧,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程朋,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牛璐佳,女,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赵慧诉被告程朋、牛璐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赵慧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德荣负担。

审判长  李云凯

审判员  李慧娟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