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4591号
原告:赵慧,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程朋,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牛璐佳,女,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赵慧诉被告程朋、牛璐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赵慧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德荣负担。
审判长 李云凯
审判员 李慧娟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