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1民初6751 本院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对李宗孟与被告倪渊明、彭燕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2018)黔0321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黔0321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行、第六页第二十行、第六页二十二行“人民财产”存在误写,将“人民财产”更正为“大地财产”。
审 判 员 张绍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维涛
书 记 员 何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