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481执791号

朱宗亮、侯志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宗亮;侯志胜;彭怀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8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朱宗亮,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执行人侯志胜,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执行人彭怀荣,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执4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怀荣名下的位于滕州市龙山路北侧滕阳丽都小区17-2-303A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柏孝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训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