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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21财保237号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1财保237号 申请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关街道向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 52103674K。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海博,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高振杰,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1015711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振杰在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振杰在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振东

审 判 员  王 群

人民陪审员  潘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