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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22行审161号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克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皖1122行审161号

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政务新区来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森,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刘克林,男,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来)市监罚字〔2017〕18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商振俅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二、罚款9550元。2018年12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德新

审 判 员  雷利平

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乔

书记员胡永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