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4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临沂聚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马陵山路与广州路交汇处爱伦坡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0440036Q。
法定代表人:柴体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苹,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芳芳,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李庆峰,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凤凰水城小区C5号楼1单元902室,公民身份号码:。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聚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聚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庆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凤凰水城小区C5号楼1单元902室房产。2018年12月14日,临沂聚万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庆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水城小区××楼××单元××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石小梅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