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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8893号

8893刘笑与李大川、张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笑;李大川;张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22民初8893号

原告:刘笑,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赵江林,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大川,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张启杰,男,199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刘笑与被告李大川、张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笑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川、张启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被告李大川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资金,约定月息2分,由被告张启杰为其担保,后经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李大川、张启杰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9月20日被告李大川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笑现金陆万元整(60000)月息2分。”被告李大川在借条上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启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据原告称,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李大川向原告出具的并有被告张启杰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借条。

本院认为,被告李大川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李大川向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大川偿还借款,被告李大川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被告张启杰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大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款止)。被告张启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李大川、张启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赵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