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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91执1056号

李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9-01-06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执1056号 移送执行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79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0.5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0.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华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戚培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