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5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重庆世界贸易中心第43楼,组织机构代码X2192265-3。
负责人:吴俊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捷西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2916-4。
法定代表人:任士水。
被执行人:任士水,男,汉族,1959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蔡开坚,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重庆中捷西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士水、蔡开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罚息、案件受理费47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本院依法受理,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寄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开坚持有的中捷资源60840000股股票,因系轮候冻结本院无权处置;于2018年6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士水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艮山支行、工商银行浙江玉环支行、工商银行浙江开元支行的银行存款,并进行了扣划,共计扣划15991.58元,收取执行费140元后向申请人支付了15851.58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船舶、保险、社保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三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共实现债权15851.58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5执18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洁
审 判 员 宋 仆
代理
审判员 栗宏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芳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