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王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西安兆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蒙大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赟与被执行人西安兆胜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4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2、本院经查,本案所涉房产所在御笔华章项目,系被执行人西安兆胜实业有限公司和莲湖区教育局利用双方土地合作建房。因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市规划局审批建筑面积,且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导致一直未能办理权属登记。2017年6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形成《西安市政府专项会议纪要(117)》,要求有关政府督促被执行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项目现状补办完善项目各项手续。截止目前,该项因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承诺按照《西安市政府专项会议纪要(117)》的要求,继续积极跟进项目相关手续的补齐、完善工作,在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具备后,及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赟。本案执行费500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500元。申请执行人王赟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及执行条件是否具备。本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龙                             审  判  长   刘海亮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佩静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