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22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龙,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河北省定州市。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20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10月21日,同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1日,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计卫,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河北省定州市。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20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10月21日,同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1日,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8]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龙、陈计卫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龙及其辩护人李鑫、被告人陈计卫及其辩护人黄振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至2017年6月期间,王某1曹某2、刘某8、焦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电话销售为手段,通过假冒国家海关总署、中国文化部、中国收藏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低价出售收藏品、收藏价值高、承诺高价回收或办理相关协会会员证、高价回收收藏品需缴纳回收费用等多种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将无收藏价值的收藏品、虚假的相关文件、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证等物品邮寄给被害人,对钱某、刘某1、刘景、冯某、张某1、李某1望、鲍某、李某2、刘某4、刘某5、卢某、唐某1、刘某5、夏某等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李金龙伙同董小青、李某9(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河北省定州市刑邑镇、高蓬镇、息冢镇经营顺丰快递便利店,负责快件的收派工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王某13、曹计卫、刘某8等人所邮寄的物品是诈骗被害人的情况下,仍提供打包派送快件,并提供以杨朋、段兵社身份办理的31×××75、31×××74月结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赃款,之后再将赃款交给王某1曹某2、刘某8等人。经统计,自2016年4月至案发,两个账户共收取、转移赃款1000万元左右。被告人陈计卫系顺丰快递收派件员,明知李金龙、董小青等人便利店里所邮寄的快件是诈骗被害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快件的收派,并帮助联系中通、申通等快递公司邮寄顺丰快递公司不能送达的快件,再将所收货款转给董小青等人。被告人陈计卫明知林某4(另案处理)等人邮寄的快件是诈骗被害人的情况下,帮助提供31×××75月结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转移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龙、陈计卫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为其提供快件打包、收派,提供月结资金账户收取、转移赃款1000万元左右,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李金龙辩称:其没有参与具体的诈骗行为,只是负责代发货、收取货款,与被害人不相识,也没有通过电话;一千万的数额里面包含正常的业务往来,无法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 被告人李金龙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月结账号的数额并非都是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对犯罪数额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获利较少。 被告人陈计卫辩称:其受雇于顺丰快递公司从事工作,其提成是公司发的,没有获得利益;所有的代收货款不能证明是诈骗款。 被告人陈计卫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数额有异议,陈计卫是快递公司的一名普通快递员,在收派工作中,没有获取好处,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至2017年6月期间,王某1曹某2、刘某8、焦某等人通过电话等途径联系被害人,冒充国家海关总署、中国文化部、中国收藏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或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虚构事实向管某等多名被害人推销不具有收藏价值的工艺品,并承诺高价回收,以诱骗被害人购买,骗取被害人款项。随后利用顺丰快递货到付款方式将不具有收藏价值的工艺品邮寄给被害人。或者以回收收藏品需要交纳回收费用、办理回收证书交纳费用为借口,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虚假的回收证书、文件等邮寄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款项。 王某1曹某2、刘某8、焦某等人或冒充中国书法家协会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被破格录取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以办理中国书法家协会的会员证和交纳终身会费为借口,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虚假的相关文件、会员证等邮寄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款项。 被告人李金龙伙同董小青、李某9合伙在河北省定州市刑邑镇、高蓬镇、息冢镇经营顺丰快递便利店,负责快件的收派工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金龙在明知王某1曹某2、刘某8、焦某等人所邮寄是的不具有收藏价值的工艺品、虚假的证书、文件,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提供打包、派送快件服务,并以杨朋、段兵社名义办理31×××75、31×××74两个月结账号用于收取上述人员所诈骗款项,之后再将赃款交给王某1曹某2、刘某8、焦某等人。 被告人陈计卫系顺丰快递收派件员,明知李金龙、董小青等人便利店里所邮寄的快件是诈骗被害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快件收派服务,并帮助联系中通、圆通等快递公司邮寄顺丰快递公司不能送达的快件,再将所收款项转给董小青等人。被告人陈计卫明知林某4等人邮寄的快件用于诈骗,仍帮助提供31×××75月结账号用于转移赃款。 另查明,管某、吴某1、钱某、刘某1、刘景、冯某、张某1、李某1望、鲍某、李某2、刘某4、刘某5、卢某、唐某1、夏某等100多名包括部分老年人被诈骗财物共1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物证 李金龙、陈计卫的手机共3部,李金龙U盘1个、账本2个,银行业务回单9张,银行卡、顺丰快递单据、会员证、荣誉证书等物品,证明相关事实。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管某、吴某1、刘某2、张某1等60个被害人报案称被诈骗。 (2)中国收藏家协会说明、中国书法家协会入会细则和审批程序,证明中国收藏家协会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及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条件、程序。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李金龙、陈计卫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朱某1、管某、吴某1、钱某、刘某2、鲍某、李某2、刘某4、于某、姜某、赵某1、黄某4、陶某、张纯如、董某、张某6、张某7、屈某、王某5、郑某1、赖某1、武某、王某1、温某、秦某、龙某、林某1、王某8、王某2、曹某1、黄某2、查某、莫某、袁某1、杨某1、陈某9等被害人的户籍信息。 (4)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安徽省价格认定专家库第三届专家名单聘书,证明王桂文(书画类)、姚树林(字画类)、杨军(钱币类)、阚远(珠宝玉石类)、钱进(珠宝玉石类)、周兵(钱币类、邮卡类)、孔成(书画类、珠宝玉石类、瓷杂类)于2016年7月12日被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聘请为安徽省价格认定专家库第三届价格认定专家,聘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5)杨朋卡号为62×××6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自2016年1月份开始与董小青、顺丰代收有大额的收入开支情况。 (6)李金龙卡号为62×××6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自2016年5月份开始,大额进账后随即被取走。 (7)董小青卡号为62×××0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入开支情况。 (8)李某9卡号为62×××0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与李金龙、董小青等交易明细。 (9)段兵社卡号为62×××4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有资金转入后即被取款或被转账。 (10)委托便利店快递业务合作协议书,证明2017年3月1日,李金龙、董小青分别与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顺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顺丰公司委托李金龙在邢邑镇、董小青在高蓬镇从事快件的收派、临时保管等相关业务,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11)代收货款服务合同,证明2016年3月9日,杨朋与顺丰公司保定分公司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合同,月结账号为31×××75,银行卡号62×××64账户,合同期限一年。 (12)协议客户信息登记表,证明月结账号31×××75、31×××74、31×××72所对应的客户信息。 月结账号31×××75以杨朋的身份办理,主要寄件人为杨朋,主要寄件人手机号码系李金龙的139××××1063,主要寄件人邮箱为876×××@qq.com,结算银行卡为杨朋的卡号62×××64,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定州支行。 月结账号31×××74是以段兵社的身份办理,快递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70××××2759,结算银行卡为段兵社卡号62×××4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收派员、销售人员为陈计卫。 月结账号31×××72是以程猛的身份办理,快递负责人联系电话187××××7021,结算银行卡为程猛卡号62×××9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收派员、销售人员为陈计卫。 (13)市场调查记录,证明经安徽省价格认定专家认定,本案被害人购买的伟大福寿传世玉碗礼盒、中国十大传世名画礼盒、建党玉玺等收藏品均无收藏价值。 (14)到案经过,证明李金龙、陈计卫经通知后到定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15)情况说明,证明李金龙将顺丰公司月结账号绑定的杨朋的卡号62×××64银行账户余额转入其个人卡号62×××69银行账户,因中国工商银行定州支行视频无法拷录,由侦查人员手机拍摄后拷贝。 (16)情况说明,证明通过公安网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发现刘佳身份证信息、中国收藏家协会林雪身份证信息、杨静身份证信息、张建峰身份证信息、北京东方收藏品中心成晓雨身份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李文梅身份证信息、郑建国身份证信息、周春秀身份证信息、肖楠身份证信息、程丽身份证信息、刘静身份证信息、刘巍身份证信息、张晓雅身份证信息、中国保险协会韩正梅身份证信息均不实,未发现上述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号码的人。 (17)情况说明、出院记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7日对李金龙讯问在肥东县中医院进行的合法性。 (1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李金龙、陈计卫处扣押的物品种类、数量、特征。 (19)收藏品照片、会员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荣誉证书、回收资格证、邀请函、收据、国务院养老补贴金文件、鉴定证书、刮奖卡、快递单据等,证明被害人通过顺丰快递收到的收藏品、会员证、证书文件等资料情况,及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快递单据信息。 (20)前科查询,证明李金龙、陈计卫无前科违法记录。 (21)代收货款清单,证明月结账号31×××75、31×××74的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6月23日的账单明细信息,经统计收取资金1000万元左右。 2.证人证言 (1)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初开始,焦某在一家公司从事“打礼品”工作,打电话推销假的收藏品,然后再以承诺高价回收的方式骗钱。根据公司提供的被害人信息,焦某冒充中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收藏家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工作人员,向受害人推销收藏品并承诺高价回收。推销成功后,焦某通过顺丰快递收派员林某4将藏品寄给被害人,货到付款。后不断拖延回收时间,直至将受害人拉黑。焦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为赚取外快,通过顺丰快递收派员林某4私下寄发物品文件及回收货款。2017年初,由于风声紧,焦某所在公司停业,焦某从公司拿了一些受害人信息,继续“打礼品”,实质上就是打电话推销收藏品,并承诺高价回收。其通过林某4寄货和回收货款。所得货款林某4扣除5%,其余95%归焦某,其获利十万元左右。 (2)证人林某4的证言,是顺丰速运公司定州市南城点部负责收送快递的快递员。陈计卫和我是同事,他负责邢邑、高蓬和息冢三个地方快递的收派,在工作中认识陈计卫。2016年底,林某4作为顺丰速运的收派件员,为了赚取更多的提成,在明知焦某等人寄的快件是假的玉玺、金银币用以骗人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其同事陈计卫,通过从陈计卫客户的31×××75月结账号走账的方式帮助焦某等人寄件。陈计卫知道要这个月结账号就是走账骗钱。货款回收后,陈计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付现金给林某4,林某4再把这些回收款转账给焦某。陈计卫扣5%的手续费。直至2017年5、6月份,林某4在顺丰速运注册了金融APP后,即通过该APP帮助焦某等人回收货款,并继续从中提取5%的手续费,扣除公司扣取的2%,林某4获3%。其在帮助焦某寄件及回款过程中,主动帮助焦某取了一个代号L88,以便对账。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陈计卫是其丈夫,陈计卫是顺丰公司明月豪苑店的快递员,负责快件的收发,收入就是在快递公司的每月六七千元,有无其他收入不知道。陈计卫平时交往的朋友有李金龙、李某9和董小青。2016年10月份董小青买房子的时候给程某转1万块钱,程某帮董小青刷的卡。程某和陈计卫的车子是2016年买的,陈计卫讲首付找李金龙借了2万块钱,其余是他自己的钱。 (4)证人何某5的证言,证明李金龙是何某5爱人,李金龙是顺丰便利店老板,在邢邑和高莲各有个便利店。李金龙的便利店有月结账号,何某5听李金龙和李某9讲过月结账号里的钱要拿快递单据对账,账对好了才能把钱给客户。李金龙交往的朋友有李某9、董小青和陈计卫,陈计卫是顺丰公司的收派员。 (5)证人解某的证言,证明解某是顺丰公司定州市分部经理,顺丰公司客户办理月结账号需要实名,但不一定需要本人的身份证。陈计卫是顺丰公司收派员,编号是01018513,负责邢邑、息冢、高蓬三个地方。如果客户寄的快件是货到付款,没有月结账号的,可以在网上下载一个顺丰金融的APP软件,然后注册,之后公司会把货款直接打到注册的账号里,如果客户不愿意办理月结账号或者注册软件,快件就寄不了。顺丰公司明文禁止散户挂月结账号走账,不允许收派员私自将现金直接交付给客户,收派员是不经手钱的,他们经手的钱只有运费。客户寄件顺丰公司是要求开箱验视和实名登记的,不过月结客户寄的快件就不需要填写实名,但是需要开箱验视。李某10也没有授权给陈计卫,收派员即使工资再低,也不允许收派员干这些事。李金龙是邢邑便利店的老板,董小青是高蓬便利店老板,便利店主要负责收件、派件,他们按件提成,每件2元,派件每件1元。便利店从公司拿的提成只有这些,没有别的收入。陈计卫是公司收派员,负责邢邑、高蓬等三个地区快件的收派工作。 (6)证人李某10的证言,证明李某10于2016年3月份至2017年6月份一直在顺丰速运明月豪苑点部负责人员管理,之前是解某负责。陈计卫是其在定州工作时管理的员工,负责高蓬、邢邑等三个地方顺丰便利店快件的收派工作,就是一个普通的快件收派员。公司月结账号的办理,个人申请的客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和邮箱,要求实名办理。一般会帮助没有月结账号的客户从网上下载一个顺丰金融APP,然后注册。如果客户不愿意下载这个APP,在该公司寄不了货到付款的快件。公司明文规定不允许客户的散单挂别人的月结账号走账,怕收派员从中获利。公司不允许收派员将从他人月结账号里走账的钱不经过公司直接现金交付到寄件人手中,所以不能现金交付。李某10从未授权给任何人让其帮助散户寄的散单挂别人的月结账号走账并把货款现金交付给客户,包括陈计卫,这种行为是公司明文禁止的。顺丰公司要求收派员收件时开箱验视,并且需要实名登记,办理过月结账号的客户寄件时就不需要写实名,快件要是货到付款,货款回头就直接打到月结账号里,但月结账号寄的快件收派员也要开箱验视的。陈计卫负责的三个地区的便利店负责人有李金龙、董小青和李某9。 (7)证人陈某11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6日,陈某11在公司值班,一对老伯老婆称来取包裹,名叫曹某1,是定安县政协的。曹某1的关键字检索出一个快递单号为926827665086的货到付款的包裹,月结账号31×××75,寄件人是王雪,留的手机号码189××××7026,收件人是曹某1。陈某11收到3800元,让老伯在包裹上签名确认离开。将代收的3800元存到其工作银行卡里由公司扣掉,然后跟寄件人结算。2017年5月17日,公司从银行卡里扣了6436元,是因为当天陈某11收取了六笔代收货到付款的款项,其中包括那个老伯的3800元。 (8)证人陈某12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8日,有一个叫曹某1的老人来公司取包裹,在系统里输入他的名字,查到一个快递单号D00083111358的包裹,陈某12将快递单号及付款680元货到付款费用告诉他。曹某1老人拿到包裹后,交了680元要求出具一张收据,陈某12写了一张收据后离开。之后,陈某12将代收的680元明细录入圆通系统,由总公司从公账的工商银行卡中扣掉680元给对方。 (9)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明李某9先是帮李金龙拉快递。辞职后到李金龙在高蓬经营的便利店帮忙打包、登记快递信息。2017年春节后其在息冢开了一家顺丰快递便利店邮寄骗人钱的玉器字画等。董小青、李金龙系合伙关系,从事卖假的玉器字画骗人。李某9和李金龙、董小青还合伙开了一家便利店,三个便利店是相互合作关系,客户可以在三个便利店中的任何一家办理邮寄业务。月结账号以段兵社、杨朋身份信息注册的,卡里面的钱是李某9取出来交给李金龙、董小青,大部分客户都是董小青找到的。息冢、邢邑、高蓬这3个地区快递便利店的快递员是陈计卫,陈计卫知道邮寄的假玉器字画诱骗别人钱。31×××75、31×××74月结账号由李金龙、董小青使用,其中31×××74是李金龙叫李某9找段兵社办理的身份信息、银行卡。 (10)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明高蓬镇上的顺丰便利店是董小青开的,自己从网上买客户的电话号码,之后自称是北京玉石协会工作人员,打电话推销收藏品,谎称是缅甸玉、和田玉。通过董小青的顺丰便利店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将物品发给客户,回收款之后由顺丰便利店将货款交给曹某2,除去正常的运费和打包费,董小青收4%-5%的费用,董小青知道曹某2发出去的货是骗人的。 (11)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明刘某8从网上购买喜欢收藏人员信息,后打电话自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工作人员,推销收藏品。推销的商品主要有邮票字画,通过董小青等人开的顺丰便利店发快递将物品交给对方。董小青知道刘某8发假货骗人钱。董小青通过付现金、微信、银行卡转账给刘某8。董小青除去运费,按回收货款总额收取4%至5%费用。 (12)证人王某13的证言,证明2017年初,王某13购买爱好收藏品人员信息后开始打电话,自称是收藏品公司业务员叫李静,持有收藏价值的收藏品。推销成功后就通过董小青开的顺丰便利店寄给买方,货款是和董小青结算,一般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董小青知道王某13寄出去的东西就是骗钱,除去正常快递运费,从中收取4%-5%费用。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管某、吴某1、孙某1、傅某、白某、朱某1、钱某、刘某1、刘某2、冯某、张某1、李某1望、鲍某、李某2、张某2、刘某3、范某1、罗某1、王某1、温某、秦某、陈某1、龙某、林某1、陈某2、曹某1、王某2、黄某1、宁某、李某3、黄某2、查某、徐某1、竺某、楼某、熊某1、韩某、周某1、尤某、卞某、徐某2、徐某3、张某3、梁某1、黄某3、虞某、徐某4、卢某、唐某1、完怀林、张某4、杨某1、侯某1、刘某4、刘某5、周自秀、郭某1、于某、姜某、李某1、夏某、王某3、王某4、路某、赵某1、黄某4、陶某、董某、乔某、张某5、张某6、刘某6、张某7、方某、林某2、屈某、张某8、王某5、任某1、吴某2、张某9、何某1、郑某1、丁某1、张某10、杨某2、王某6、李某4、霸存富、赖某1、王某7、任某2、武某、贾某、薛某1、翟某、王某8、莫某、杨某3、王某9、杨某4、范某2、陈某3、李某5、洪某、周某2、胡某、何某2、陈某4、郭某2、陈某5、吴某3、袁某1、陈某6、丁某2、陈某7、陈某8、高某、陈某9、蔡某1、何某3、王某10、何某4、柏某、赵某2、王某11、侯某2、唐某2、李某6、袁某2、杨某5、黄某5、孔某、施某、樊某、向某、钟某、蔡某2、熊某2、王某12、张某11、陈某10、郑某2、梁某2、李某7、赖某2、陆某、张某12、赖某1、薛某2、谢某、彭某、许某、张某13、艾某、赵某3、朱某2、孙某2、杨某6、林某3、齐某、徐某5、徐某6、刘某7、黄某6、牛某1、牛某2、万某、黄某7、赵某4、张某14、杜某、孟某、郝某、罗某2、雷某、李某8、朱某3、毛某、文某、丁某3等人的陈述,证明2017年6月前,多人冒充中国收藏家协会等机构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各被害人,以多种理由推销假冒收藏品承诺高价回收,欺骗被害人购买虚假收藏品,骗取被害人财物,再利用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将假冒收藏品邮寄给被害人;或者冒充中国书法家协会工作人员,称被害人被破格录取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以办理中国书法家协会的会员证和交纳终身会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再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将相关虚假文件、会员证等物品邮寄给被害人;或者以回收被害人收藏品需要交纳回收费用、办理回收证书交纳费用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虚假的证书文件等材料邮寄给被害人,共被骗取人民币100多万元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金龙供述,证明董小青在高蓬经营顺丰便利店,李金龙基本上不在自己的便利店,而是在董小青经营的快递便利店帮忙打包快递。货物主要是玉玺、十大名画、纪念钞等物品,李金龙打包的货物是货到付款。董小青的便利店客户寄的东西都是骗人的收藏品,因通过个人账号收回款容易被公安机关查获,所以董小青用杨朋的身份与顺丰公司办理了一个月结账号31×××75,回收的货款由顺丰公司打到杨朋的账号里。2017年3月份左右,董小青让李金龙帮忙把月结账号杨朋卡里的钱转到李金龙的银行卡,由李金龙去银行把钱取出,为此董小青每个月给李金龙3000元作为好处费,另外李金龙帮董小青打包快件打包一件一块钱。李金龙帮忙取的基本上都是董小青的便利店里发出去的玉玺、十大名画、纪念钞等回收的货款。李金龙知道发出去的这些货物及帮忙打包的货物都是假的,是骗人钱,不然收回来的货款不会有那么多钱。因为董小青知道,便利店邮寄的玉玺、十大名画可能涉嫌犯罪,怕承担责任,所以让李金龙从月结账号里把钱转到其账户,所以李金龙拿这3000块钱也是有风险的。 陈计卫是顺丰公司的收派员,负责把打包好的快件拉到公司,也知道邮寄的基本上都是玉玺、纪念钞之类所谓的收藏品。董小青取的钱也有陈计卫的,董小青讲是陈计卫的客户的,陈计卫个人的客户从陈计卫处寄货,也是货到付款,但没有月结账户,所以这些货款就从董小青在顺丰办理的月结账号走,然后再取出来,让李金龙交给陈计卫,再由陈计卫交给他的客户。寄件人不敢用自己真实的银行卡号收回款,就由陈计卫和董小青谈的。董小青办理的月结账号走账时有回扣,所以就和这些寄件人达成协议,每次货款由李金龙取出后由董小青对账,李金龙把钱分好进行记账。董小青与这些寄件人建立了微信群,每次对好账后就在微信群里发布消息讲拿钱了。这些钱寄件人都是自己到店里去拿,但陈计卫客户的钱都是由李金龙拿给陈计卫。 李金龙一般是每个星期结账一次,每次结账就把钱取出来,数额都在十五万左右。董小青办理月结账号除了扣除快件的快递运费外,还从这些货款中收取一个点。 李金龙身上扣押的U盘里面有寄件人的信息、对账的金额以及打电话销售寄件人收的回款,月结账号的钱转到李金龙被扣押的尾号5469的工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是139××××1063,被扣押的两个笔记本记载的是一些转账记录。李金龙记账的本子,记载着给谁钱、给多少钱。 (2)被告人陈计卫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1月份左右,陈计卫到定州市明月豪苑顺丰公司营业部上班。2016年6月份左右,负责高蓬、邢邑片的顺丰公司便利店的快递收派工作,把便利店的快递拉到公司,包括李金龙和董小青经营的便利店,陈计卫在工作中认识了李金龙、董小青等人。李金龙、董小青便利店发的快件有纪念邮票、玉器等收藏品,寄出去的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发的物品都是货到付款。董小青在顺丰公司办理了月结账号,公司把货款通过公司的账号转到月结账号,然后再通过月结账号把钱取出来。月结账号有时候一个礼拜结算一次,有时候十几天结算一次。陈计卫从中不收取好处费,但是寄的快件越多拿的提成也就越多,所以陈计卫就是知道他们发的快件是所谓的收藏品去骗人也就默许了,而且公司也都知道他们寄的这些快件物品都是去骗人的,是在公司默许的情况下才默许的,因为这样陈计卫能够增加收入,公司的收入也多了。陈计卫身上携带的四万块钱是一些寄件人通过其寄的快件的钱,这些快件也都是货到付款,但是不愿意提供个人账号,所以就通过陈计卫找董小青,从董小青在顺丰公司办理的月结账号里走账,然后董小青他们把钱取出来再交给陈计卫,再把这些钱转交给那些从陈计卫处发件但又不提供个人账号的人手中,陈计卫从中不收取好处费,董小青他们从中提成三个点。从陈计卫处发件的人为了安全起见不愿意提供个人账号,因为这些人寄的都是去骗人的收藏品,如果他们提供个人账号,公安机关就能查到他们。 陈计卫负责的那片很多人都是从事“打书”的,“打书”就是有人负责打电话推销产品或者纪念册等,然后再到快递公司邮寄,邮寄的这些东西价值不大,都是一些工艺品,但回收的货款却比较大,就是从中骗钱。陈计卫的支付宝账号为15×××99,有时董小青他们发的货顺丰公司送不到,陈计卫就帮他们从中通、申通发货,中通、申通收到货款后就通过支付宝转账,陈计卫收到钱后再转给董小青或者李金龙,有时候也将钱取出来现金支付。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明陈计卫辨认出李某9、董小青是同李金龙经营顺丰速运便利店的人;程某辨认出李某9、董小青;何某5辨认出李某9、董小青;李某9辨认出陈计卫是收发快递的,辨认出董小青是经营高蓬镇顺丰便利店的老板,辨认出李金龙是董小青的合伙人。 8.电子数据 (1)HP优盘,证明优盘内的发货明细和账单信息。 (2)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计卫根据董小青要求修改快递单上代收货款金额,帮助联系中通、申通快递并代收货款转交董小青。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龙明知王某1曹某2、刘某8、焦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仍为之邮寄、收派不具有收藏价值的工艺品及虚假证书、文件等,并提供月结账户为之回收、转移诈骗款项;被告人陈计卫明知李金龙等人经营的顺丰便利店所邮寄的快件是诈骗被害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快件收派服务,明知林某4等人邮寄的快件用于诈骗,仍为其提供月结账号用于收取、转移赃款;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一百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金龙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李金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计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所涉被害人,除业经核实的100多名被害人外,其他被害人的身份未能查实,在案证据亦无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并且案涉其他被害人所购工艺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相关证书文件之真伪均未经鉴定,因而,认定凡进入月结账户的款项均为诈骗所得,证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计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 正 兵
审判员 杨文政
人民陪审员张宇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建 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