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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民初5553号

唐国祥与黄兆平、黄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国祥;黄兆平;黄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5553号

原告:唐国祥,男,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黄兆平,男,194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黄熹,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唐国祥与被告黄兆平、黄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黄兆平、黄熹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跃明

审 判 员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富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