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5553号
原告:唐国祥,男,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黄兆平,男,194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黄熹,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唐国祥与被告黄兆平、黄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黄兆平、黄熹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跃明
审 判 员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富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