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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5执6897号

杨春燕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杨春燕;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6897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艳,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82892099),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盛园**楼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刘少堂,经理。杨春艳申请执行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183.90元、产假工资1770.11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工资3500元、赔偿金21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春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春艳申请执行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183.90元、产假工资1770.11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工资3500元、赔偿金21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杨春燕确认,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春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春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春艳发现被执行人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焦 岗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