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民初3027号
原告:淄博双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东方商务中心**913。
法定代表人:康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山东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泽,男,1990年出生,汉族。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鲁泰大道**高分子材料创新园** 淄博双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郑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淄博双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双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淄博双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班金叶